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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修订并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交易细则》的通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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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5  中汇交发﹝2015﹞477号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修订并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交易细则》的通知

(中汇交发〔2015〕477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为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发展,满足市场机构交易需求,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交易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原细则第二章第2.2条,修改标准合约的单笔报价量最高为100亿元。

二、原细则第二章第2.3条,修改匿名回购业务的连续交易时段为9:00-11:30、13:30-16:20。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细则。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细则根据本修订通知作重新公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交易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15年12月25日

附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保证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规范、有序开展,提高质押式回购市场交易效率,保障参与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以下简称“匿名回购业务”)是指:参与机构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X-Repo系统),于每个交易日连续交易时段内提交匿名正、逆回购限价报价,交易系统根据授信条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自动匹配成交,未匹配成交的限价报价可供参与机构点击成交。匹配或点击成交的正回购方根据交易中心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券标准折算率规则》(以下简称《标准折算率规则》)规定的券种与折算率提交质押券后,交易系统生成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成交单。
1.3 匿名回购业务的参与机构应为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市场的市场成员。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成员在质押式回购市场的交易情况,为参与机构开通交易系统匿名回购业务权限。
1.4 参与机构应遵守本细则及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规则,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进行报价成交,不以任何形式操纵、引导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章 市场基本规则
2.1 匿名回购业务适用于以利率债为质押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本细则所称利率债包括国债、央票与政策性金融债。质押券的券种、折算率与估值等遵照交易中心发布的《标准折算率规则》执行。
2.2 匿名回购业务适用于隔夜、七天、十四天质押式回购交易,每个期限品种根据最低报价量以及报价量与成交量最小变动单位的大小分为标准合约和Mini合约。标准合约的单笔报价量最低为1亿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亿元;Mini合约的单笔报价量最低为1000万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000万元。标准合约的单笔报价量最高为100亿元,Mini合约的单笔报价量最高为50亿元。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推出其他品种合约或者调整合约参数,另行向市场公布。
2.3 交易系统每交易日的开市时间为9:00-12:00、13:30-16:50;匿名回购业务的连续交易时段为9:00-11:30、13:30-16:20,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连续交易时段,另行向市场公告。
2.4 匿名回购业务的所有交易清算速度为T+0,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DVP)。
第三章 授信与限额管理
3.1 参与机构在开展匿名回购业务前应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双边授信设置。
3.2 参与机构可选择按关系授信或按额度授信。
3.2.1按关系授信,是指参与机构仅需在交易系统中选择对手方按照正逆回购方向建立授信关系,无需设置具体额度;交易系统视为参与机构可与建立了授信关系的对手方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具体交易量不受限制。
3.2.2按额度授信,是指参与机构在交易系统中选择对手方按照正逆回购方向建立授信关系,并设置授信额度;交易系统视为参与机构可与建立了授信关系的对手方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且每笔成交的交易量不超过交易系统根据初始授信额度与每笔成交的扣除额度计算的实时剩余授信额度。
扣除额度=交易金额×相应交易品种的风险系数。风险系数由参与机构根据不同交易品种自行设定,但不得超过交易系统设定的上下限。
授信额度类型包括当日授信额度和累计授信额度。当日授信额度在每个交易日内累加扣除,第二个交易日恢复;累计授信额度累计扣除,交易到期当日返还。
3.3 参与机构授信对手方的最低数量要求为30家,参与机构根据本细则第3.2条规定完成授信的对手方数量大于等于该数量时被视为完成有效授信。
3.4 授信设置实时生效。参与机构调整授信设置时,其所有有效报价冻结,授信设置调整完成后冻结报价需手动激活。
3.5 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关于质押式回购交易限额的管理要求,合理安排匿名回购业务的报价量,避免出现超限额成交的情况。
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因超过限额无法达成交易的,交易系统暂停该机构匿名回购业务权限,并视情况予以恢复。
第四章 用户与账户管理
4.1 用户管理
参与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为本机构的部分或全部用户赋予匿名回购业务的前台或中后台权限。拥有前台权限的用户可进行报价、成交等操作,拥有中后台权限的用户可进行授信设置等操作。
4.2 债券及资金账户管理
4.2.1 交易系统按照前一日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中参与机构设置的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自动更新相关账户信息,并默认使用前一日参与机构在本币交易系统中维护的首选托管账户及其关联的DVP资金账户为匿名回购业务使用的账户。
4.2.2 参与机构拟变更匿名回购业务默认使用的托管账户及其关联的DVP资金账户信息或新增账户信息的,可在当日通过中后台账户管理界面设置,但变更、新增的账户信息应为本币交易系统中已有的账户信息。变更或新增的账户在匿名回购业务中仅当日可用,次日交易系统仍将默认使用参与机构在本币交易系统中维护的首选托管账户及其关联的DVP资金账户为匿名回购业务使用的账户。
4.2.3 参与机构在匹配或点击成交后拟修改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的,可按照本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服务。
第五章 报价与成交
5.1 报价
5.1.1参与机构可在连续交易时段内,通过交易系统以订单的形式提交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限价报价,该价格是报价方提交的其可接受的单边最高买入价或单边最低卖出价。
5.1.2参与机构报价时可选择合约品种,具体报价要素包括回购方向、回购利率、交易金额等,不包括质押券信息。
交易金额应满足具体合约的最低报价量和最小变动单位要求。
回购利率应以百分号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二位。交易系统对回购利率上下限根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分别设置提醒与控制功能。参与机构同一用户、同一合约、同一时点的最高正回购报价不得高于最低逆回购报价。
参与机构同一用户在同一时点对同一合约在同一方向的同一价位上只能提交一笔报价,同一时点最多可提交五个不同价位的报价,但单个机构与同一用户每日提交报价的总数量不受限制。
5.1.3 交易系统开市期间但非连续交易时段内,参与机构可录入、保存、修改、预提交、撤销报价。连续交易时段开始后,参与机构可正式提交报价,并可在连续交易时段截止之前对已提交未成交的报价进行修改或撤销,并可冻结有效报价,或激活冻结报价为有效报价。每次连续交易时段截止时,所有未成交的报价自动冻结并保存在交易系统,下一连续交易时段开始时,可再次提交保存在交易系统内的未成交报价。当日闭市时所有未成交的报价作撤销处理。
5.1.4 参与机构报价时,可就多笔报价组合成OCO(One Cancels the Other)订单,OCO订单中任何一笔报价中的任何一部分报价量成交或订单达到用户设定的成交量后,其余报价自动冻结。
5.2 成交
5.2.1 参与机构在连续交易时段内的所有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
5.2.2新发送的正回购报价利率高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低逆回购报价利率且满足双方授信要求时成交。成交利率为逆回购报价利率,成交量为两笔报价中较小的报价量。若正回购报价量剩余的,剩余报价继续与下一笔最低逆回购报价成交,直至无法成交或正回购报价全部成交。若新发送的正回购报价利率高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低逆回购报价利率但是不满足双方授信要求的,则该新发送的正回购报价利率与次低逆回购报价利率比对,依次类推。
5.2.3 新发送的逆回购报价利率低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高正回购报价利率且满足双方授信要求时成交。成交利率为正回购报价利率,成交量为两笔报价中较小的报价量。若逆回购报价量剩余的,剩余报价继续与下一笔最高正回购报价成交,直至无法成交或逆回购报价全部成交。若新发送的逆回购报价利率低于或等于交易系统中的最高正回购报价利率但是不满足双方授信要求的,则该新发送的逆回购报价利率与次高正回购报价利率比对,依次类推。
5.2.4 交易系统根据参与机构的授信设置对报价进行过滤,并在成交前检验双方的授信要求。
5.2.5报价部分成交时,交易金额的最小变动单位为标准合约1亿元,Mini合约1000万元。
5.2.6 连续交易时段内在交易系统中等待的报价,可供参与机构点击成交。参与机构对于可成交量大于零的报价,可点击该档价格并填写报价量后进行提交。点击提交的报价按本细则第5.2条规定的成交规则成交,但部分成交时,未成交的剩余报价量自动撤销。
5.3 质押券提交
5.3.1报价成交后,正回购方应根据交易系统发送的成交记录,遵照交易系统发布的质押券及质押券标准折算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提交质押券。交易系统规定时间自每笔成交的成交时间起算。最后一场提交质押券的时间不得晚于本币交易系统T+0交易的交易时间。
5.3.2正回购方提交的质押券面值根据折算率计算的金额应大于等于到期结算金额,质押券的摘牌日不得早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结算日。
5.3.3 交易系统自动判断正回购方提交的质押券是否符合要求,无需逆回购方对质押券进行确认。若交易系统判断质押券提交成功的,交易系统生成完整的成交单。
5.4 成交撤销与补救
5.4.1 成交单一经达成,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应按照成交单约定完成结算。
5.4.2 若正回购方未按本细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质押券,或提交的质押券经交易系统判断不合格的,交易双方应友好协商采取相应的补救方法。协商一致的,交易双方可按照本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服务,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交易系统在开市时间结束时对成交作自动撤销处理,交易双方根据本细则第8.2条的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六章 信息展示
6.1 交易系统向参与机构提供匿名回购业务的匹配或点击成交行情。正回购方完成质押券提交后,匿名回购业务的交易纳入本币交易系统汇总行情。
6.2 交易系统开市期间但非连续交易时段内,交易系统根据参与机构预提交的报价展示各合约全市场最优正逆回购报价利率、报价量和报价笔数。连续交易时段内,交易系统根据参与机构提交的报价及双边授信情况,展示市场最优利率、报价量和报价笔数以及最优五档可成交利率、可成交量和报价笔数。
第七章 应急服务
7.1 因交易系统、客户终端或通讯线路发生故障等原因,导致匹配或点击成交交易的正回购方无法在交易达成起三十分钟内完成质押券提交的,正回购方在与逆回购方协商一致后可在当日16:30之前向交易中心申请进行应急提交质押券。
7.2 若正回购方拟提交的质押券不符合交易中心公布的质押券券种和折算率要求,但逆回购方接受的,正回购方在与逆回购方协商一致后可在当日16:30之前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提交质押券。
7.3 正回购方或逆回购方在匹配或点击成交后拟修改债券托管账户及其关联的DVP资金账户的,应在匹配或点击成交后及时向交易中心申请应急修改账户。正回购方完成质押券提交后不可应急修改账户信息。
7.4 参与机构可从中国货币网下载应急表单,填写完成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后,传真至交易中心场务,作为应急服务的依据。

第八章 监测与违规违约处理
8.1交易中心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履行匿名回购业务的日常监测职责。
8.2 正回购方应根据成交记录提交合格的质押券,交易双方应按照成交单履行相关义务。若发生以下情形的,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8.2.1正回购方未按照成交记录、时间要求提交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质押券的,正回购方应向逆回购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补偿金额=交易金额×(成交利率-当日质押式回购相应交易品种收盘加权利率)×1/365。计算出的补偿金额小于等于零的,可不予补偿。
8.2.2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因超过限额无法就成交记录实际达成交易的,超限额的一方应向对手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当超限额的一方为正回购方时,补偿金额=交易金额×(成交利率-当日质押式回购相应交易品种收盘加权利率)×1/365。当超限额的一方为逆回购方时,补偿金额=交易金额×(当日质押式回购相应交易品种收盘加权利率-成交利率)×1/365。计算出的补偿金额小于等于零的,可不予补偿。
8.2.3 交易一方未按照成交单记载履行有关义务的,双方可依据签署的《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进行违约认定与处理。
8.3 发生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可采取约谈、书面警告、通报、暂停或取消匿名回购业务权限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向人民银行报告。
(一)不及时提交合格质押券的;
(二)以任何形式操纵、引导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
(三)超限额提交报价导致无法实际达成交易的;
(四)不按照成交单约定履行的;
(五)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形。
第九章 其他
9.1 本细则与《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的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本细则未规定的,遵照《债券交易规则》执行。
9.2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交易中心。
9.3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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