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历程和作用
1.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历程
经济责任审计是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我国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确定下来。
自20世纪80年代起,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与完善,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不断发展和深化,逐步走向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
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条例指出,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同年12月,审计署发布了《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对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作了规定。
1997年5月,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中刊载的“山东菏泽三年中135名一把手未过离任审计关”一文,受到胡锦涛同志的批示:“此事对加强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很有好处,需研究有关范围和方法,先试行起来,然后总结、推广。”1997年10月,中纪委调查组赴菏泽实地考察后,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出高度评价,认为发挥了“管干部、正党风、促发展”,以及“在微观上出思路,在宏观上出规范,在经济上出效益,在廉政上出效应”的作用。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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