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会计工作的交接制度,应主要对交接前的移交准备、交接程序和内容以及监交等做出具体的规定。
一、关于移交准备工作的规定
会计人员因故离职时,必须向接替人员办理正式的会计移交手续,在移交手续未办妥前不得离职。移交人员因故不能承办移交手续时,经领导批准,可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移交中的责任仍须由本人承担。在正式办理移交手续前,移交人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对已经受理但尚未填制凭证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填制相应的凭证并登记入账。
(2)对尚未登账的会计凭证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3)对全部移交资料分类整理,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4)对未了会计事项应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其内容、原因、处理办法及相关责任。
二、关于交接程序和内容的规定
会计工作的交接,应按移交清册逐项进行,接替人员应对移交内容逐项核对后再予以接收,包括:
(1)现金、有价证券必须根据账簿余额盘点验收,账实不符时,移交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负责查清。
(2)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各种会计档案必须完整无缺,发现资料短缺时应由移交人员查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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